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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高空中随便扔东西
有可能将自己扔进监狱里
泉州丰泽区首起高空抛物案一审宣判
被告人刘某某一审被判拘役四个月
并处罚金1000元
该案由丰泽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据悉,3月7日中午时分,家住城东街道某小区的魏先生带着女儿在小区里散步,突然一个速度极快的黑影从天而降,砸在了离他们不远的地面上。魏先生又气又后怕,赶紧打电话报警。
接警后,城东派出所民警立即赶往现场展开调查,发现地面上有一片黄色的残渣。随后刑侦大队民警赶到,收集了残渣,发现里面有梨的成分。民警通过进一步走访调查,终于发现了“黑影”来自29楼,并锁定犯罪嫌疑人刘某某。
3月10日,民警传唤嫌疑人刘某某(男,洛江人,27岁)到派出所接受调查。经查,刘某某对自己高空抛物的行为供认不讳。原来,他当天到自家房子打扫卫生,准备租出去。休息期间他在阳台吃梨,咬了一口觉得不好吃,就顺手将梨从窗台扔了下去,险些砸中其他业主。
经审理,丰泽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从建筑物高空抛掷物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高空抛物罪。其犯罪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刘某某具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成立,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
近日,法院一审判处刘某某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4月10日上午,芜湖市镜湖区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一起高空抛物案件。
被告人孙某某系镜湖区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的住户,其在居住的楼栋顶层(最高层32楼)平台上拉了绳子用于晾晒衣物。
2021年10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某某至其居住的顶楼平台收取衣物时,发现自己种植了蔬菜的泡沫箱子上被人放了花盆和塑料篮子等杂物,一气之下先后将篮子和含有泥土的花盆从顶层平台扔下。篮子掉落在单元门二层伸出的平台上,花盆坠落至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路过的女童险被砸中。
女童家人反映至小区物业,物业工作人员报警至公安机关。2021年10月10日22时许,孙某某在东方龙城采薇苑小区被抓获到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孙某某为发泄怒气,不计后果,无视他人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从其居住的楼栋顶层向单元门口行人道路上抛掷物品,情节严重,犯罪事实清楚,已构成高空抛物罪。
根据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高空抛物的危害到底有多大?
生活中,高空抛物的案例并不少见。高空抛物也因此被称为“悬在城市上方的痛”和“头顶上的安全”,是社会广为关注的焦点问题。
法律严令禁止高空抛物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高空抛物、坠物案件的意见》,高空抛物不仅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有可能面临治安处罚、刑事处罚等更为严苛的行政责任、刑事责任。
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规定,“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上述规定对高空抛物致人损害责任做了一般规定,明确高空抛物造成他人损害的,高空抛物侵权人承担直接责任。
可能加害人承担补偿责任
《民法典》第1254条第1款后段规定,“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
一般而言,可能成为加害人的当事人,可以提供如下事项主张免责:
1)发生损害时,自己并不在建筑物中;
2)证明自己根本没有占有造成损害之物;
3)证明自己所处的位置客观上不具有造成抛掷物致人损害的可能性。
建筑物管理人承担安全保障义务
《民法典》第1254条第2款规定,“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责任。在法院实际审理的案件中,关于安全保障责任的承担情形主要包括两种形态:一是当难以确定直接加害人时,建筑物管理人作为直接侵权人依照过错大小承担按份责任;二是存在直接侵权人时,建筑物管理人违反相应安全保障义务的情况下的补充责任。
一般而言,法院在审理该类案件时,在认定建筑物管理人是否违反安全保障义务时,主要考量其履行管理责任的客观情况及是否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等方面,综合判断物业公司等建筑物管理人的过错程度及赔偿责任承担。
业主之间要相互监督,如果发现有人高空抛物随时进行举报,全力做好提醒工作
要加强业主安全教育工作,告知他们如从高处抛下物品对他人造成伤亡将要承担刑事责任
业主需要特别注意门窗等用品,定期进行检修,一旦发现异常及时进行更换
不要在阳台外沿的地方摆放花盆或者拖把等各种悬挂物
家长需要做好儿童教育工作,平时在生活中需要言传身教,千万不要往楼下乱扔杂物
在进行高空维修、清洗外墙等高空作业时,要做好防护措施,避免物品不慎坠落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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